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港辉路507号101、103、202、204、302、303室(变卖)

一键参拍
处置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1370172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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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须知
  • 标的物介绍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至2021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港辉路507号101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11209196;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房屋类型:商场);核准日期:2011年4月8日;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宗地号:芦潮港镇3街坊47/30丘;宗地(丘)面积:3376.00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11-4-1至2045-10-27止。

网络询价:197.6386万元

变卖价:112万元;保证金:12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1年10月19日10时至2021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12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12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12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对变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0月14日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九、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十、司法变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一、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变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买受人全额支付变卖成交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1年10月14日11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四、本案另有因无法取得联系而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的,自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变卖发布的竞买须知、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701724336;021-64186481 孙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20287528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竞买须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19日10时至2021年1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港辉路507号101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11209196;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房屋类型:商场);核准日期:2011年4月8日;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宗地号:芦潮港镇3街坊47/30丘;宗地(丘)面积:3376.00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11-4-1至2045-10-27止。

四、变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该标的目前空置,不含室内物品。

2、该标的楼层结构已被重新分隔,无门牌号显示,故无法明确标的实际位置,标的实际位置以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按房地产测绘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割,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3、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4.88元/平方,自2019年1月起至勘查日(2021年4月16日)未缴纳。(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4、截止至勘查日(2021年4月16日),变卖标的无工商登记信息。

5、标的物来源:买卖。

标的详情见本次变卖发布的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变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与变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可以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与竞买的请全程关注本次变卖。

七、若参与竞买人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变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九、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买受人逾期支付变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十、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因买受人悔拍,本院决定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变卖。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额变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变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变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变卖款的处置。

变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三、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以及买受人在变卖标的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十四、变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五、竞买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若发现本次司法变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2028752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701724336;021-64186481 孙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拍品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港辉路507号101室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地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沃所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使用情况

空置

钥匙

工商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1、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2、抵押权人:颜*、张*、胡*、陈**、张**、刘**(债权数额523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8-22至2018-9-21)

竞买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房屋、土地权属状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港辉路507号101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11209196;建筑面积:61.00平方米,房屋类型:商场);房屋结构钢混;总层数4层;竣工日期:2009年;核准日期:201148;所有权来源:买卖

土地宗地号:芦潮港镇3街坊47/30丘宗地(丘)面积:3376.00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11-4-1至2045-10-27止

2、四至情况:东至港辉路,南至芦茂路,西至潮乐路,北至芦云路

3、特别告示:

1)该标的目前空置,不含室内物品。

2)该标的楼层结构已被重新分隔,无门牌号显示,故无法明确标的实际位置,标的实际位置以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按房地产测绘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割,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

3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4.88元/平方,自2019年1月起至勘查日(2021年4月16日)未缴纳。(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

4)截止至勘查日(2021年4月16日),拍卖标的无工商登记信息

5)标的物来源:买卖。

4、特别说明:

(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支付的税费,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2)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由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本次拍卖不包括该标的物房屋内外的装修、设备、设施、家具家电什物及可移动物品、无证建筑物和构建物或违法违章建筑等。

 

标的视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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