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4月14日10时起至2020年4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5区3号104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13022366;建筑面积:63.41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登记日期:2013年4月23日;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宗地号:闵行区颛桥镇844街坊1丘;宗地(丘)面积:191897.00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
评估价:296.8万元
起拍价:208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 1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0年4月14日10时起至2020年4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看样。
五、特别提醒:
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不含室内物品。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4月7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0年4月27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法院账户以拍卖辅助机构提供为准)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一、本次拍卖事项经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0年4月7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917148584;021-64186481 罗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举报监督电话: 021-64120000*853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7日
拍品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5区3号1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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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源 |
司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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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情况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地产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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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所有人 |
被执行人:王**、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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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现状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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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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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
1、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 2、抵押权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数额:4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3-3-28至202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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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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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介绍 1、房屋、土地权属状况: 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5区3号104室(房地产权证号:闵2013022366;建筑面积:63.41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总层数6层;竣工日期:1995年;登记日期:2013年4月23日;所有权来源:买卖。 土地宗地号:闵行区颛桥镇844街坊1丘;宗地(丘)面积:191897.00平方米;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 2、标的四至:东至田园路,南至银都路,西至都市路,北至河道。该标的位于“银都苑”小区内。 3、特别告示: 1)该标的目前空置,按现状拍卖,不含室内物品。 2)经调查,该标的内有户籍登记,相关户口的迁出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3)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2019年度为每月0.55元/平方米,截止至2019年12月底共计物业欠费418.8元;自2020年度起为每月0.8元/平方米。 4)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文件信息记载,标的对象附有违法建筑。据实地查勘及与当事人确认,天井搭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到相关部门申请违章建筑的拆除,按相关部门规定将房地产恢复原状,其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及支付。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4、特别说明: (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支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所有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纳义务人的税费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2)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由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本次拍卖不包括该标的物房屋内外的装修、设备、设施、家具家电什物及可移动物品、无证建筑物和构建物或违法违章建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