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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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优先购买权人: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1391714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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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须知
  • 标的物介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7月16日10时至2020年7月19日10时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40%(出资额1920万元)。

评估价:10,574,440.18

起拍价: 741万元;保证金:70万元;增价幅度3.5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0年7月16日10时至2020年7月19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应为合法存续的、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2.具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3.经营满3年或最近2年实现盈利;4. 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自然人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竞买人)企业法人应在参与竞拍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监管部门自行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因买受人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拍卖结果不作改变,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咨询并预约看样。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查看拍卖相关材料。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七、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0年8月10日16:00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开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115936261),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竞拍前,请各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竞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恶意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8年12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快递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若当事人未收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视为拍卖事项已经通知。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0年7月10日16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2020年7月10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4186481 13917148584 罗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6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7月16日10时至2020年7月19日10时(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应为符合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宁波中路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2.具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3.经营满3年或最近2年实现盈利;4. 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自然人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竞买人)企业法人应在参与竞拍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监管部门自行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因买受人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买受人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拍卖结果不作改变,已支付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三、拍卖标的: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40%(出资额1920万元)。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据评估报告显示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收账款有多笔坏账,因时间久远或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特别提醒风险请竞买人注意。

2、经评估,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总计评估值为42,511,642.66元,负债评估值为16,075,542.22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6,436,100.44元,其中40%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10,574,440.18元。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回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2020年 月 日16时前向拍卖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拍卖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20年7月10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2020年8月10日16:00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开户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账号:6228400037115936261),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认真对待。参与竞拍前,请各竞买人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参与竞拍。如买受人悔拍,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本次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和费用损失。恶意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等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十二、本场拍卖会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十三、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8年12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七、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九、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4254567-9621。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64186481 13917148584 罗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58号12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8)沪01执1095号

拍品名称

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应的股份40%(出资额1920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权冻结

提供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企业名称:浙江中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0403545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求是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连

   注册资本:人民币48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0423
   营业期限:20030423日至2023年04月22日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3)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1812月31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

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19)第F006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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